定义
比赛者 competitor “比赛者”是指比杆赛中的球员。在比杆赛中同组的另一个球员,称为“同伴比赛者“但两者并不互为伙伴。在二对二比杆赛和四球比杆赛中,”比赛者“和”同伴比赛者“包括其伙伴。
6-1.规则
球员与其杆弟有知悉规则之责任。在规定回合中,对其杆弟任何违反规则之行为,球员招致适用之处罚。
6-2.差点
a .比洞赛
在差点比洞赛开始之前,球员彼此应确定他们各自之差点。如球员在比赛前宣佈的差点高于其应享有者而影响其让杆或被让杆之杆数时,他即被取消比赛资格;否则,球员必须依其所宣佈之差点进行比赛。
b .比杆赛
在差点比杆赛的任一回合中,竞赛者把记分卡缴回委员会之前必须确认其差点已记载在其记分卡上。如果在缴交记分卡前未记载差点(规则6-6b),或所记载的差点高于其应享有者而影响被让杆的杆数,在差点比杆赛,他即被取消比赛资格;否则记分卡上之杆数有效。
附註:球员有责任知悉那几洞要让杆或被让杆。
6-3.开球时间及编组
a .开球时间
球员必须按照委员会所规定的时间开始比赛。
b .编组
在比杆赛,除非委员会授权或核准更动,否则竞赛者在整个回合中必须留在委员会所编之组别内。
违反规则6-3之处罚:
取消比赛资格。
(最佳球比赛与四球赛:见规则30-3a及31-2)
附註:在欠缺规则 33-7 所规定得豁免「取消比赛资格」之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如球员在开球时间过后五分鐘内抵达他的出发点且准备好打球,委员会也可以在比赛条件规定(规则33-1),未按时开始比赛之处罚改为比洞赛第一洞为输、比杆赛第一洞罚二杆,而不取消比赛资格。
6-4.杆弟
球员可以有一位杆弟之协助,但他在任何时间都限于使用一位杆弟。
违反规则6-4之处罚:
比洞赛:在某一洞结束时发现此违规时,比洞赛之情况是在违规之各洞以负一洞做调整,每回合所负之洞数最多:二洞。
比杆赛:在发生违规之各洞罚二杆,每回合最多处罚:四杆。
比洞赛或比杆赛:在打两洞之间发生违规时,处罚适用于下一洞。
违反本条规则使用超过一位杆弟之球员,必须于发现违规时立即保证在规定回合之剩余赛程中之任何时候不会有超过一位之杆弟,否则,该球员即被取消比赛资格。
柏忌及标准杆赛:见规则32-1a附註1。
史特伯弗比赛:见规则32-1b附註1。
附註:委员会可以在比赛条件中(规则33-1),禁止使用杆弟或限制球员选择杆弟。
6-5.球
以正确之球比赛是球员之责任。每位球员应在其球上标明辨识之记号。
6-6.比杆赛之记分
a .记录杆数
记分员应在每一洞结束后与竞赛者核对杆数,并予记录。在打完一回合后,记分员必须在记分卡上签名,将记分卡交与竞赛者。如超过一位记分员记分,则各人必须在其负责之部分签名。
b .签名及缴回记分卡
比赛之回合结束后,竞赛者应核对自己每一洞之杆数,并提请委员会解决任何疑点。他必须确认所有记分员已在记分卡上签名,并在记分卡上亲自签名,然后儘快将记分卡缴回委员会。
违反规则6-6b之处罚:
取消比赛资格。
c .记分卡之更改
竞赛者将记分卡缴回委员会后即不可以更改。
d .某洞杆数之错误
在其记分卡上正确记录各洞之杆数是竞赛者的责任。如其缴回之任何洞之杆数低于实际杆数,他即被取消比赛资格;如其缴回之任何洞之杆数高于实际杆数,则缴回之杆数有效。
附註 1:委员会对于杆数之加总及记载于记分卡上差点之适用负责:见规则33-5。
附註 2:在四球比杆赛并见规则31-3 及31-7a。
6-7.不当延误;打球缓慢
球员必须无不当延误比赛,且遵守委员会所定打球速度之指导方针。在打完一洞至下一洞开球区之间,球员决不能不当延误比赛。
违反规则6-7之处罚:
比洞赛:输洞;比杆赛:二杆。
柏忌、标准杆比赛:见规则32-1a之附註2。
史特伯弗比赛:见规则32-1b之附註2。
嗣后之再违规:取消比赛资格。
附註 1:除柏忌比赛、标准杆比赛和史特伯弗比赛(见规则32)外,如球员在两洞之间延误比赛,他是延误下一洞之比赛,处罚应适用于该洞。
附註 2:为防止打球缓慢,委员会可以在比赛条件中(规则33-1)订定打球速度之指导方针,包括打一规定回合、一洞或一打击最久之时间。
只有在比杆赛,委员会在这样的状况下,得将违反本条规则之处罚修改为:
第一次违规:一杆;
第二次违规:二杆。
嗣后之再违规:取消比赛资格。
6-8.中止比赛;恢復比赛
a .何时被准许:
球员决不可以中止比赛,除非:
(i) 委员会暂停比赛;
(ii) 他相信有闪电之危险;
(iii) 他正在为疑义或争执点寻求委员会之裁决(见规则2-5及34-3);或
(iv) 其他正当的理由,例如突然生病等。
恶劣之天气并非中止比赛的正当理由。
如球员中止比赛时并没有得到委员会的特别许可,他必须儘快向委员会报告。如他如此做,而委员会认为理由充分,则不受罚,否则,球员即被取消比赛资格。
比洞赛之例外:比洞赛之球员协议中止比赛,除非因此而延误比赛之进行,并不受取消比
赛资格之处罚。
附註:离开球场的行为本身并非中止比赛。
b .委员会暂停比赛之程序
当委员会宣佈比赛暂停时,如比洞赛之球员或同一组之球员正在二洞之间,他们在委员会指示恢復比赛前决不可以自行恢復比赛。如他们已开始打某一洞,他们可以立即中止比赛或只要不造成拖延,继续打该洞。如他们选择继续打该洞,他们被允许在打完前中止比赛。不论何种情形,比赛必须在该洞打完后中止。
球员必须在委员会下令恢復比赛时恢復进行比赛。
违反规则6-8b 之处罚:
取消比赛资格。
附註:委员会可以在比赛条件中规定(规则33-1):在可能发生危险之情况下,在委员会宣佈暂停比赛时,球员必须立即中止比赛。如球员未立即中止,除非当时之状况有正当理由可依规则33-7豁免该罚则,否则他被取消比赛资格。
c .中止比赛时之捡球
当球员依照规则6-8a中止一洞之比赛时,他只能在委员会宣佈暂停比赛或有正当理由可以捡起之情况下才可以将球捡起而不受罚。球员在捡球之前必须先标示球位。如球员在委员会没有明确允许下中止比赛而捡球,他在向委员会报告中止比赛之事时(规则6-8a)必须报告此捡球之事。
如球员没有正当理由捡球、捡球之前未标示球位、或未向委员会报告此捡球之事,他即招致一杆之处罚。
d .恢復比赛时之程序
比赛必须从中止之处恢復,即使在日后才恢復亦然。球员在恢復比赛前或在恢復比赛时必须依以下程序进行:
(i) 如球员捡起球,只要他是依据规则6-8c有权捡球,他必须在捡起塬球之地点置放塬球或替代球,否则,塬球必须置回塬位;
(ii) 如球员未捡起他的球,只要他是依规则6-8c有权捡球,则他可以捡起、擦拭并将塬球或以一球替代置回在捡起塬球之地点。在捡球之前他必须先标示球位;或
(iii) 如球员之球或球标在中止比赛时被移动(包括被风或被水),即必须在塬球或球标被移动之地点置一球或一球标。
附註:如置球之地点无法确定,该地点必须估计,而将球置于所估计之地点。规则20-3c之规定在此不适用。
*违反规则6-8d之处罚:
比洞赛:输洞;比杆赛:二杆。
*如球员己受规则6-8d之一般处罚,则无依规则6-8c之额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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