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高尔夫协会左手委员会乃是"世界左手高尔夫协会"的会员国之一,而中华民国高尔夫协会左手委员会成立于1987年,成为中华高协的委员会之一,全台有北、中、南、 叁个分会。
中华民国高尔夫协会左手委员会乃是"世界左手高尔夫协会"的会员国之一,而中华民国高尔夫协会左手委员会成立于1987年,成为中华高协的委员会之一,全台有北、中、南、 叁个分会。
各分会每个月有一次的月例赛、每年有一次的全国赛、每年会受邀参加日本的左手全国赛、每一年半会参加"世界左手高尔夫锦标赛"。
而此一组织皆为一群爱好高尔夫并皆为左打者所组织而成,条件只有两个,喜欢高尔夫运动,左手打球,欢迎各界人士加入此一行列。
本会系由爱好高尔夫球运动的李文华、吕秉义、叶成林、彭宗信等多位球友发起。
首先于1979年,成立「左手高尔夫球队」。初期只在北部招揽爱好高尔夫球运动的球友加入,并于每月举行一次月例赛。后来人数逐渐增加到50余人,便成立了「左手高尔夫联谊会」,正式在北部开始运作。并明定月例赛日期为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叁。
后经过中部与南部爱好左手高尔夫运动球友们的努力,陆续成立了「中部左手高尔夫联谊会」与「南部左手高尔夫联谊会」,成员亦不断地增加。
终于在1987年,正式加入「中华民国高尔夫协会」正名为「中华民国高尔夫协会左手委员会」(N.A.L.G.)。同年亦正式加入「世界左手高尔夫协会」(W.A.L.G.),成为其会员国之一。
迄今,除了每一年半巡迴各国举办的「世界左手高尔夫锦标赛」外,每年本会均有会员参加「世界左手高尔夫协会」中,各会员国所举办的「年度国内锦标赛」。众球友们精湛的球技,在各国比赛中都获得相当不错的成绩。我国的左手高尔夫球友们,在国际社会中,亦获得相当程度的肯定。
本会全国组织分设北区、中区、南区等分会,会员人数约200人。
本会活动内容如下:
1.国内各分会月例赛
2.全国锦标赛每年由总会举行一次
3.国际友谊赛 日本全国左手锦标赛、美国、澳洲等各国之年度全国锦标赛均邀请本会会员前往参加。
4.世界盃左手锦标赛 每隔一年半,由各加盟国轮流主办四天赛程
~左手委员会小常识~
中文全名:中华民国高尔夫协会左手委员会
英文全名:National Association Left-Handed Golfers (简称:N.A.L.G.)
世界性组织~
中文:世界左手高尔夫协会
英文:World Association Left-Handed Golfers (简称:W.A.L.G.)
中华民国高尔夫协会左手委员会
组 织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简则係依据中华民国高尔夫协会章程之规定订定之。
第二条:本委员会定名为「左手委员会」以下本会英文名称为 NALG.TAIWAN
第叁条:本会隶属中华民国高尔夫协会,凡对上级机关团体行文时须报经协会核转,
而举办各项活动时,应向高尔夫协会报备。
第四条:本会依据中华民国高尔夫协会倡导全国高尔夫运动为宗旨,结合全国使用
左手之高尔夫球员,以提高技术水準,砥励球艺,增进健康,发展高尔夫
运动为目的,并经常参加国际性竞技,以促进国民外交。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本会以中华民国国境内为组织区域,除本会外得设立北、中、南部
叁分会隶属本会所管辖,以利推展会务。
本会会址设于:台北市龙江路34号4楼‧
TEL: 02-2721-4134 FAX: 02-2721-0358
E-MAIL:fix168@sinamail.com
第六条:
(一) 凡具有「使用左手之高尔夫业余球员」经申请由本会审核通过后,得为本会会员。本会会员均有义务遵守本委员会之章程。
(二) 所有会员均享有选举权,入会满一年者,得以参选本会委员。
(叁) 会员均有义务缴纳会费,费用标準如下:
入会费:新台币壹仟元常年会费:每年新台币壹仟元。
第七条:本会组织、任务、会期如下:
(一) 委员会设委员廿五席由各区分会会员分别选举产生,并由委员推
选主任委员一名,由主任委员聘副主委二名,选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一名,
财务长一名,任期均为二年。连选得连任1次。
(二) 会期:委员会会议每六个月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召集,必要时得
召开临时会议。委员会议须有1/2 以上出席才能成立或(委员可委託出席1 位只按受2位),其议决
以出席委员之过半数同意才能成立。
(叁) 委员会的任务:
(1) 推动全国左手高尔夫运动及对外竞赛之代表队选手之
选拔事项。
(2) 业务管理、财务筹划及订定执行办法。
(3) 审核新会员入会。
(4) 执行对本会会员言行不当,有损本会名誉者之惩处。
(5) 召开会员大会。
(四) 主任委员:为会员大会及委员会主席,对外代表本会,并由秘书长
襄助之。主任委员因故无法视事时,由副主委代理至任期届满再改选。
第八条:会员大会
(一)本会会员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大会应有会员过1/2以上亲自出席,会期定在每年度全国大赛时同时召开。其决议以出席会员之过半数同意才能成立。
(二)会员大会除听取委员会业务报告外,并讨论或追认提案。并于选举各区委员,委员产生以各区选举时缴纳常年会费之会员人数比率分配计算之共廿五人。
(叁)本会每年应举办全国大赛壹次,比赛办法另订之。
(四)本会各区分会,一切行政手续悉依本会简则、委员会议办事细则行使之。
第九条:本会设左述各组,由组长一人,组员若干人,分掌各有关事项:
(一) 比赛组
(二) 总务组
(叁) 财务组
第十条:本会得设名誉会长一人,荣誉会员、及顾问若干人,由委员会议决定通过而转聘请之。
第叁章 经费
第十一条:本会所需经费来源如左:
(一) 本会会员乐捐。
(二) 本会会员缴纳常年会费之收入。
(叁) 工商界社会人士之捐助。
(四) 高尔夫协会举办运动之补助。
(五) 本会附属事业之收入。
(六) 举办活动门票之收入。
第十二条:本会各项经费均全部用于国内左手业余高尔夫事业之发展上,
不得以任何方式分配给会员或任何特定个人。
第十叁条:本章程提会员大会议决后实施,修正时亦同,并报协会备案。
本章程第一次修订2000年1月
本章程第一次修订200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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